第871章 后世嫁女儿居然不用给丰厚嫁妆(第5页)
媒人笞四十,取消官媒资格一年。
官员犯:一品至三品,杖一百,罢职不叙,超标准财物全部入官。
四品至六品,杖八十,罚俸一年,超标准财物半入官半退还。
七品至九品,杖六十,罚俸半年,超标准财物全部退还,但需书面保证不再犯。
主婚人同罪,减一等处罚。
媒人笞四十,取消官媒资格。
~~~
勋贵犯,轻则财礼入官,重则夺禄、停袭、降爵,严重者革除爵位、收回铁券。
皇室犯,夺禄,削爵(轻者降爵,重者革爵),禁朝请,囚禁。
~~~
律法制度看起来,还可以。
但别说海瑞那时候了,就是建文、永乐年间,这些规定除了拿来打击对手外,几乎没人较真了。
整个社会,从上到下都是攀比风气。
连皇帝也不能免俗。
成化朝,永康公主嫁妆超标五倍。
万历朝,七公主嫁妆超标十三倍。
其他各朝,也有公主超标两倍到五倍的案例。
唯一没超标的,是建文帝朱允炆。
因为他在位期间,没有公主出嫁。
永乐年间,宝庆公主也超标三倍。
但考虑到朱棣的女儿都没有超标,宝庆公主是老朱的女儿,永乐元年她才7岁,史料记载她是朱棣带大的,倒也勉强能理解。
朱棣在某些方面,确实像自己标榜的一样:遵守祖制。
社会风气如此,老朱复生都没用,海瑞想恢复祖制,又怎么可能办得到呢?
所以戚有根和樊守安听到后世女子要这要那,第一反应不是“凭什么”
,而是“嫁妆呢”
?
在他们的认知里,要得多,陪嫁就得更多,否则在婆家怎么抬得起头?
“后世的嫁妆,莫非不属于女子?”
戚有根提出一个假设。
在明朝,嫁妆是实打实属于女子个人的私产。
《大明律》明确规定:嫁妆的所有权、支配权完全属于妻子,夫家不得擅自挪用、变卖。
妻子用嫁妆买地、买铺子也好,接济亲友也罢,谁也管不着。
除了夫亡再嫁的情况,哪怕离婚,嫁妆也跟夫家半文钱关系没有。
这条律法,主要是为了防止:杀夫改嫁、卷走嫁妆。
夫君死了,不改嫁,嫁妆还是女子的。
但改嫁,嫁妆带不走。
本质是用财产规则,堵住“杀夫卷财、改嫁他人”
的犯罪漏洞。
但只要夫君在世,不管和离,还是被休,女方都可以带走嫁妆。
哪怕是出轨被抓,虽然会受杖责,但嫁妆仍然全额属于女方。
本章未完,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